《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旨在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稿突出实用性,重在指导性,体现权威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旨在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稿突出实用性,重在指导性,体现权威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
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法释〔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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