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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08年第3集(总第35集)

作    者:奚晓明
出 版 社: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09-01-01
  • 版次:1
  • ISBN:9787503689710
  • 开本:787×960
  • 页数字数:283/300千
  • 装帧:平装
定价:¥38.00  麦豆价:¥38.00  折扣:100折  节省:¥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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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旨在传播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优秀审判工作经验以及在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的解决思路,《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稿突出实用性,重在指导性,体现权威性,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和参考作用。

目录

【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新司法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处理涉及汶川地震相关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为推进农村改革发展提供司法保障和法律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张勇健刘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宋晓明刘竹梅张雪媒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题】
 建设工程案件审判实务中的有关问题——夏正芳
【合伙专题】
 人合——合伙纠纷案件审理中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韩玫
【婚姻家庭专题】
 探望权再探:从法律适用和完善的角度——姬广胜
【借贷合同专题】
 论我国民间借贷法律制度的完善——曹启东
【侵权专题】
 关于涉交强险法律问题的调研报告——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劳动争议专题】
 《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案件相关
 情况分析与预测——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六庭
【涉农案件专题】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审判实务若干问题研究——姜梅
【指导性案例】
 未完工程承包人是否可以主张优先受偿工程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
 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当事人以婚姻法规定的无效婚姻四种情形以外的理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法院不予支持
 合伙纠纷还是劳动争议
 如何认定合同的显失公平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如何起算解除日期
 因产前检查疏失导致缺陷儿出生相关医疗机构应否承担侵权责任
 连环购车未办理转移登记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登记车主应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解除事实劳动关系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伤残津贴可否一次性给付
 土地承包经营权取得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主管范围
 居民住宅小区的外墙面所有权属于谁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案件解析】
 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认定及处理——宁安市双龙实业有限公司
 与哈尔滨铁路局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上诉案——冯小光
 表见代理行为的构成与认定——宁夏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宁夏合木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杨建国、杨建宁、韦生荣
 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上诉案——韩延斌
 在建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彭先明与贵阳市商业银行、贵州龙里大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上诉案——张雅芬
 应以备案合同文本还是存档合同文本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西安市临潼区建筑工程公司与陕西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
 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上诉案——吴晓芳
 税收征管法律、行政法规与民事合同效力——上海众昌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上海盛天房地产咨询有限公司、上海联鑫房产咨询有限公司商品房包销合同纠纷上诉案——辛正郁
 买卖合同被解除时已办理交付和登记的标的物应如何处理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与济南润华投资置业有限公司、济南新惠德实业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上诉案——陈朝仑
【研讨与争鸣】
 诉讼调解:模式设计和原则适用——王松
【法官沙龙】
 从蒙书看童蒙口中的法律——周瑞春
【民事审判信箱】
 定作人发现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有质量瑕疵,应当在多长时间内提出异议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形成的抚养关系不能自然终止
 租赁合同未经登记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是不是精神损害抚慰金
 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的确定
 公路、桥梁等收费权能否出质

书摘插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当事人协议管辖的
民商事案件判决的安排
 (2006年6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0次会议通过 自2008年8月1日起生效)
法释〔2008〕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经协商,现就当事人协议管辖的民商事案件判决的认可和执行问题作出如下安排:
第一条 内地人民法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具有书面管辖协议的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须支付款项的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安排向内地人民法院或者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
 第二条 本安排所称“具有执行力的终审判决”:
 (一)在内地是指:
 1.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
 2.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经授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名单附后)依法不准上诉或者已经超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判决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审后作出的生效判决。
(二)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指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和区域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
本安排所称判决,在内地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包括判决书、命令和诉讼费评定证明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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