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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物业服务司法解释原理精解案例与适用

作    者:王利明
出 版 社: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时间:2010-02-01
  • 版次:1
  • ISBN:9787509316870
  • 开本:16开
  • 页数字数:342/249千
  • 装帧:简装
所属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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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简介

为正确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第一条,依法登记取得或者根据物权法第二章第三节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业主。第二条,建筑区划内符合下列条件的房屋,以及车位、摊位等特定空间,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六章所称的专有部分:(一)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能够明确区分;(二)具有利用上的独立性,可以排他使用;(三)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作者简介

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现任中国人民大学
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
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
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
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
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
王利明教授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
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
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
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
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
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
作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
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
来全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提出
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王利
明教授因为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
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目录

上  篇 
第一条  [业主身份的界定]
第二条  [建筑物专有部分的认定和范围]
第三条  [建筑物共有部分的认定]
第四条  [业主对共有部分的合理利用]
第五条  [“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的认定]
第六条  [物权法第74条第3款所称的车位的范围]
第七条  [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八条  [面积计算方法]
第九条  [业主人数计算方法]
第十条  [住宅商用的民事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有利害关系的业主的认定]
第十二条[业主撤销权的行使]
第十三条[业主的知情权]
第十四条[侵害业主共有权的救济]
第十五条[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六条[物业使用人]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
第十八条[解决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物权归属争议的法律依据]
第十九条[时间效力]
下  篇
第一条  [物业服务合同的效力]
第二条  [物业服务合同及其相关条款的无效]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的违约责任]
第四条  [业主妨害物业服务与管理行为的责任]
第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违规收费的处理]
第六条  [业主拖欠物业费的处理]
第七条  [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物业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条  [业主委员会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
第九条  [物业服务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物业费的结算]
第十条  [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物业服务企业的义务]
第十一条[本司法解释对其他管理人的效力]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使用人的效力]
第十三条[时间效力]
附  录

书摘插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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